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行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1、申请人书面申请,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
数额的来源等内容;
2、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提供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法
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经营场所的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7、消防部门安全合格意见书;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免冠1寸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