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行为的性质与其他担保行为的性质一样,都是担保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反担保人在担责后可以追偿债务人。因此,反担保人不用承担全部债务。
在债务人不偿还或者不能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时候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时承担债务的人是担保人。由于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了反担保,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其变为了债务人的债权人,而债务人在本债权债务中又向担保人提供了反担保,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变为债权人后,该反担保即为对担保人债权的担保,既然如此,结论已经非常明确,即反担保人应当对担保人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应当是强制性条款而不是任意性条款。所以不管是担保人还是反担保人,行使权利的前提都是要先承担责任。反担保在法律评价上与其他担保无异,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反担保适用物权法与包括担保法在内的其他法律的规定。
《物权法》
第171条第2款规定,反担保适用物权法与包括担保法在内的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