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办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