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受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其婚育信息;
(三)受理机构根据核实反馈信息,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1、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再婚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办理二孩的夫妻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独生子女原件
4、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各1张。
5、申请时出示双方或女方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6、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双方或女方为流动人口的夫妇,符合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一孩或二孩条件(需再生育审批的除外)。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办理地址: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二)建立《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专档、对户籍地出具盖章或经由系统发送的材料应予留存并作为是否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