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办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