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采取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凡民政部门救助超过1年以上,经多方查询仍不能明确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的这类人员,可由民政部门按照程序为其申报户口,同等享受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
救助对象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