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游者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可以寻求导游的帮助,但也可以向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旅游者对自身安全意识淡薄
许多旅游者对自己的旅游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了解不足,又在旅游活动中麻痹大意,在没有做好充足准备的情况下,盲目活动,冒险行动,以至于酿成灾害事故。
2、旅游景区安全防范不足
虽然安全工作是景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许多景区工作做得不够细致。一是有些景区重生产轻安全,追求经济利润,没有处理好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忽视安全生产投入,造成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技术落后、安全设施不足、安全设备老化,以至消防、交通、饮食、治安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二是许多景区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么没有,要么不可行,滞后于旅游发展。**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够普及、深入、细致和实用,对教育和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有待加强。
3、部门监管不力
有些地区对景区的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人员、经费和设备不足,技术手段落后,以至监管工作不能及时和到位,监管手段有待创新。还有的地区监管机构太多而导致集体不作为的弊端。
4、存在法律盲区
近年来,随着旅游大众化的到来,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和相应的法律纠纷也大量出现,不少纠纷解决过程中出现了适用法律不明确和安全责任不好界定的问题,这与我国目前旅游法制还不够健全有一定的关系。我国已有的相关旅游法规,对于景区安全问题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在处理景区与旅游者旅游安全的问题方面存在着法律盲区,相关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