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赔偿误工费,但要有营运证明。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运营车辆来说,通常没有固定收入。在能够证明自己最近3年来的收入的情况下,误工费的金额应该按如下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在事故当中,全责方则需要全额支付误工费用。
误工费的赔偿范围实际上就是误工损失的范围。是指受害人因暂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所导致的收入损失。
主要表现为:因无法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而遭受的实际收入的损失和因丧失一个确定的工作机会而遭受的收入损失,以及受害人为避免收入损失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为了使受害人在治疗期间仍能够维持基本的收入状况,一般将误工损失的认定为受害人的整体收入状况为依据,而不应将基于一时一地的劳动合同的报酬认定为误工损失。但如果这种临时性、随机性的劳务收入构成受害人收入的主要来源的话,由于此类收入的不固定性,应将此类受害人确定为无固定收入者,并按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