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肇庆市港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港口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办理。本市港口经营许可实行市、县分级许可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外商投资港口项目的经营许可,其他港口项目的经营许可由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