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政策和经办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为了确保居民能全面了解此次调整的有关内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基本医疗权益,现将医保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办时间的调整:
从2018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业务时间调整为每月1—15日。
二、退休人员大额保险缴费方式的调整
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大额医疗保险费将从医保卡中扣缴。但对于存在历史欠费人员和按5.6%比例缴费无个人账户人员仍按原方式从银行卡中扣缴。
三、征收滞纳金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参保从欠费第七个月(含欠费当月)1日开始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参保的低保户家庭成员、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及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免征滞纳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的调整: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31日前医疗保险费的,以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462元/月)为基数;补缴2010年9月1日后医疗保险费的,以应参保缴费当期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费用。
已办理退休后一次性补缴欠费的人员,可选择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可以继续选择办理分期补缴2010年年底之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停止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业务。
五、城镇居民有关政策的调整:
1.各中小学生及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自愿选择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城镇居民参保,满18周岁的非在校人群按成年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人群按未成年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可自愿参加我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从2018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赔付,无需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