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宣告请求对象
本请求人*******对专利号为ZL********,、专利权人*******、名称为******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号为******、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为*******、公布号为*******公布日为*******、)授权公告号为*********、授权公告日为**********
二、无效宣告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上述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条*款*项有关*****的规定。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目的
本请求人人提出下述请求:
1、由于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性缺陷),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或权利要求**、**部分无效;
2、为了便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分析本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对上述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影响,本请求人愿意与专利权人就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当面质证和辩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因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四、根据所提事实和证据具体阐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1)列明所提交的证据:本请求人以下述文件作为上述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性缺陷)的证据。
(2)解释法律规定:如:新颖性、创造性、未充分公开、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等法律意义。
(3)结合证据逐项分析权利要求的实质性缺陷。
五、附件(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