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外资并购的企业,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协议投资的公司提供);2)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3)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4)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惠南大道区行政服务中心
四、办理机构
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办理材料
中方投资者提交材料涉及签署但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中方投资者提交材料涉及签署但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外资并购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投资各方签署。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1)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2)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