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翁源县龙仙镇德政路(新城区)
20 (工作日)
网上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翁源分厅(http://wsbs.wengy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资料。
2. 受理。翁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县卫计局经办人受理后,将申请材料送至县卫计局疾控股审查,县卫计局疾控股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署相关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 决定。县卫计局经审查,符合项目核准有关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准于注销的办理结果,加盖许可机关专用章;不符合项目核准有关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在翁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疾病预防控制股现场提出本事项的申请的,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翁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疾病预防控制股公开,并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受理。
a)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b)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翁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疾病预防控制股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c)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
经审查,符合项目核准有关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注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表》;不符合项目核准有关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致电0751-6972315咨询办理情况。
特殊环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