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对旅游行程产生影响导致旅游者无法出游的,旅游者可以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如改期等。如果协商不成,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行者健康和安全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发热、咳嗽是疑似新冠肺炎表现症状,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出于保护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考虑,旅行社有权与旅游者解除合同。
不能。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表明政府部门已经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的开展,旅游经营者因疫情取消出团属于不可抗力;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对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要有有效的预警。当前我国疫情形势严峻,旅游经营者为了保障出行人员人身安全并配合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取消出团、解除合同并无过错,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旅游者或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不能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
可以退还。向旅行社支付的定金性质属于立约定金,即是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旅游合同的定金。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立约定金合同关系,但现阶段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已经无法出游,再订立合同已无意义,这种情况下无法订立主合同的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及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旅行社应将定金返还旅游者。
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据此,即便旅游行程因疫情已经中止,旅行社也有义务协助旅游者处理食宿、返程等后续事宜,如果合同对滞留产生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分担,没有约定的,因滞留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旅游者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行程的余款,但旅行社有权扣除必要费用。
发热、咳嗽是疑似新冠肺炎表现症状,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如实告知自身的身体状况。故意隐瞒自身健康情况,导致损害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游法》第6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出于保护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考虑,旅行社有权与旅游者解除合同。如果旅游者已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费用,旅行社在扣除必要的、无法退还的费用后,应向其退还剩余款项;如果旅游者支付的费用不足以涵盖旅行社为保障其旅行已经支付的必要费用,旅行社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旅游者与旅行社产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首先,双方可以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纠纷,解决速度较快,效果也比较好;其次,旅游者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如拨打12315或登录相关网络平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如拨打12301或登录旅游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这些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再次,如果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旅游者可以选择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当然,旅游者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纠纷解决过程中,旅游者应注意保存好合同、交费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旅行社的损失主要集中在交通、住宿和地接接待等方面,旅行社需提供与交通运营商、酒店、接待社等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函件等材料来证明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