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离职经济赔偿纠纷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经济补偿纠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是劳动争议中经常讨论的问题。其中主要的观点有二:第一种是主张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1年;第二种主张一般时效,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1年内。
首先,特殊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劳动报酬。双-倍工资实质构成包括劳动报酬和对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惩罚责任。而双-倍工资处罚仅仅是以工资来衡量单位的惩罚额度,并非所指双-倍工资都为劳动报酬;
其次,立法目的上看,双-倍工资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让其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质便体现出来。所以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责任,用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一种方式。所以,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责任适用一般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