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诉政府采购人员的,对投诉作出处理后,要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公告要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1、公开报价
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报价文件,报价文件中应一次报出一个不可更改的最终报价,以确保公平竞争。报价文件要求为密封报送,一般不应接受传真或电话报价。报价文件提交后,供应商不得对报价文件进行修改。
集中采购机构应指定专人(二人以上)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报价文件,并妥善保管,对在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报价应拒绝接收。
集中采购机构在报价时间截止后,要举行公开仪式,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文件中的报价表进行公开报价。
公开报价仪式应邀请采购单位代表、供应商代表、监督方代表(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参加,询价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一般也应参加公开报价仪式。
2、询价小组审阅报价文件
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审阅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主要审查各报价文件的完整性、对采购方案的完全响应性,报价单位资格及资质的符合性等,以判定报价文件的有效性等。
审阅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地对待每一份报价文件。
3、询价小组进行综合评价
询价小组要对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依据主要是询价书、评价办法和文件及事先制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确保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报价单位提交的报价。
在审阅报价文件及对报价文件进行综合评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同某一个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4、询价小组推荐预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推选预成交供应商名单。
在一般情况下,成交供应商应是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5、询价小组出具询价结果报告
询价小组应向集中采购机构出具询价结果报告。询价结果报告主要包括:询价公告(报价邀请函)发出的日期、方式,响应询价及获取询价书的供应商名单,报价及评价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名单,报价记录,评价方法和标准,报价资格性、符合性审阅情况及报价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说明,评价记录,综合评价情况,询价小组的确定预成交的建议等。
6、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按采购单位的委托权限办理。采购单位自行确定成交单位的,由采购单位依据询价结果报告直接确定,确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确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召开由有关方面参加的确定成交的会议,并根据询价小组的询价结果报告及其推选的预成交单位名单,依照询价书、评价办法和文件、事先制定的确定成交的原则,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7、签发成交结果通知书
采购单位自行确定成交结果的,由采购单位签发成交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签发的,先发布成交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质疑和投诉的,即向被确定为成交单位的供应商签发成交结果通知书(签发前一般须经采购单位同意),并将成交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给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成交结果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单位以及各参与单位。
8、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签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交结果通知书、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其附件、成交单位的报价文件和最终承诺报价及其附件都是协商、洽谈、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签订采购合同也要按照采购单位的委托权限进行。采购单位如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直接与成交单位协商、洽谈、签订合同。如采购单位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合同,则集中采购机构就有义务组织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协商、洽谈、签订合同,并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确认。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供需双方洽谈、签订合同时,应邀请有关方面技术人员和监督方代表参与。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在合同洽谈过程中,所有各方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成交结果,并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对合同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才可以签订正式签订,否则,勉强签订的合同必然后给合同的顺利履行留下隐患。
合同一般要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但是否要公证,合同双方可采取自愿。
合同还应送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