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五)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六)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七)办理国内外结算;
(八)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人在筹建期内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并将公司治理结构说明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仅限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2、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组织结构、授权授信、信贷资金管理、资金交易、会计核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3、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适当数量的且已接受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等相关培训的业务人员,以满足对主要业务风险有效监控、业务分级审批和复查、关键岗位分工和相互牵制等要求;
4、印制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并将样本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5、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将有关证明复印件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6、应当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系统、会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进行开业前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