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应告知告知法院无权处理并解释原因,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指明有权处理机关。
《法官行为规范》
第七十四条
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 告知法院无权处理并解释原因,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指明有权处理机关。
第六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 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 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待、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 (三) 依法文明接待,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
对来信的处理 (一) 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得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 (二) 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三) 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第七十一条
对来访的接待 (一) 及时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 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第七十二条
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 (一) 优先接待; (二) 来访人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 (三) 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第七十三条
集体来访 (一) 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二) 视情况告知选派1至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三) 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