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转士官安置单位不接收的怎么办
1、这种情况你只能向上级民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投诉,要求予以解决。必要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先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3、当然也可以通过原部队主管机关与地方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第1条第4项规定:“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直在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你可以在这方面多考虑一下。
二、《条例》施行后的安置对象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三、接受安置注意事项
1.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2.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4.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