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等。
《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三、惩戒措施
(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三)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
(四)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八)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九)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将相关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失-信责任主体状况作为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十一)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十二)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十三)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十五)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六)将失-信企业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十八)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与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各类评选先进典型表彰,对已经取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