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正式邀请信;
(2)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2、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
(2)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或侨联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交往国的居住证明。
(二)个人出国旅游。
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
(三)自费出国留学。
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国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四)出国定居。
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五)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六)个人出国就业。
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雇用单位或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闪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七)企业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
1、提交国外企业邀请业务出国的函件。
2、交验拟出国人员所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副本,收复印件。
3、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亲自签发的函件和企业对拟出国人员出国的意见。企业的负责人出国,还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出国的意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出国,是工商联会员的,由市、县(区)私营企业协会或者个体劳动协会出具意见
4、提交国外就业联系单位的邀请函件。函件是外文的。同时附交中文译文。此种函件应交正本和两份复印件。复印件由受理审批机关和复核机关各留存一份,正本待审批完毕时退还申办人。
5、交验受理审批机关的复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由拟出国人员亲自如实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两份,在申请表上贴妥照片后,另附交一张照片,制作出境证件使用。
(八)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