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办理材料
总专业合作社法人签署。
全体成员签署。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全体成员签署。
副本加盖公章、与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