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阳市内的非公企业或社会组织就业或户籍在沈阳的流动人员。
(1)、户口在本市、档案在原单位(具有党委建制)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
(2)、户口在本市、档案在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开具调档函;
(3)、在沈就业、档案在原单位(具有党委建制)的人员,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工备案手续(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原单位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
(4)、在沈就业、档案在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工备案手续(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开具调档函;
(5)、沈阳生源的两年内毕业生,若档案在原单位(具有党委建制)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持身份证、户口本及派遣证,出具调档函;若档案在原学校的,档案由学校直接转递至我局;
(6)、符合沈阳落户政策,且公安部门已出具准迁证,但还没办理正式落户手续的,可凭准迁证替代户口本,其他材料按以上相应情况准备;
注:如需代办另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写委托书,本人签字、按手印,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