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蒲某,男,1981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县人,住XX县XX镇。
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12)隆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蒲某在2011年7月10日晚聚众斗殴案中不是主犯,是从犯。理由如下:第一、项某方参与斗殴人员主要是项某的亲属叫来的,上诉人只是出于义气喊了几个人来谈事,主观上没有斗殴的故意,见侦查卷项某、阮某、陈某供述。第二、客观上发生斗殴时,上诉人与项某夫妻在XX大酒店等待与对方协商,不在案发现场。第三、斗殴发生是因被告人陈某等人与被告人郑某、罗某等人以前的私人恩怨引发的,起诉书指控2009年4月18日发生纠纷可以证明上述被告人之间有私人恩怨。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量刑畸重。
上诉人在2011年7月10日晚上的聚众斗殴案是从犯,不是主犯,应适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以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三年,量刑畸重。上诉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万分感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蒲某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