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
1、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2、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1、近期免冠证件照1寸(2张);
2、人才引进入户成都申请表(1份);
3、人才引进在蓉入户申请(单位盖章,1份);
4、代办人事调动就业接收手续服务合同书(单位盖章,1份);
5、在蓉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6、单位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1份);
7、学历证或职称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附:非全日制统招毕业的大学生需提供相关的学历认证报告;
8、入户人员现户籍证明原件或本人户口本(原件、包含本人页和户主页复印件各1份);
9、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附:原档案存放机构或户籍地派出所、公安局提供;
11、婚育证明原件(已婚人员开具),附:原户口所在地计生办、街道办或民政局提供(若已婚已育可以用结婚证及小孩孩的出生医学证代替,我处审原件收复印件);
12、未婚证明原件(未婚人员开具),附:原户口所在地计生办、街道办或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