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 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二、 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四、 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第三十条 对于包含几个相互独立部分的合同,可以依据前条的规定,解除其中的一部分而保留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三、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其解除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