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盐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二、申请资格审核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和购房后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证明(如:产权证、租本或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由单位或街道计生办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书;
6、经法院判决所租住房屋被收回者,需复印法院判决书;
7、有关的其它资料或证明。
注:以上送审材料复印件根据档案部门要求均需用B5纸复印(182×257mm),一版纸
上只能印同一类型的证件(如全部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