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七条: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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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1999年)
第九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 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附件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