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转业、退伍异地安置入户
办理手续
复员干部通知书或《烟台市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接收外凭市退伍安置办公室的《接收异地入伍的军队地入伍的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通知书、结婚证、配偶户口簿或父母户口变迁的有关证明,签发《户口准迁证。
退出现役的公民,持县、市以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有效证件,在到达安置地后10日之内,向安置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原烟台籍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办理材料
一、安置证明;
二、单位接收证明;
三、原注销户口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家属随军
办理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海军、总装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13级)以上的军官;
四、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并服役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13级)。
办理时限
材料手续齐备,情况清楚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受理机构
当事人部队所在地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