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宿舍、长期自住、租住、借住的住所均可落户。租住、借住的要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需征得原房主同意。
一、基本条件
第一条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地址,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立为家庭户。一个家庭分居数处且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分别立户。
第二条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公民,可以单立为一户。
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等单位集体宿舍和公共宿舍的,可立为集体户。
单位集体户口,根据便于登记管理和各单位宿舍的分布情况,可以立为一户或数户。
第三条家庭户户主原则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监护人不具有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可单独立户并担任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二、家庭户立户
第四条符合上述立户条件的,可以凭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常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按前条之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同时,通知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对拒不迁出的,可将原户主迁至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予以落户。
三、集体户立户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具有一定规模;
(二)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宿用房;
(三)落户人员达到10人以上;
(四)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落入本单位集体户;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可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建立家庭户。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交流中心,经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核准,可设立集体户:
(一)经区、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
(二)具有相应的档案代管资格;
(三)有专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及专职人员。
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允许本人及随迁人员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落为家庭户。
四、公共地址立户
第十条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在派出所设立公共地址,建立集体户和家庭户。
对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条件的,以及租住房屋的,可在就业、经营、投资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公共地址集体户由派出所统一管理居民户口簿,派出所与公共地址落户人员以《约定书形式(一式两份),明确集体户和家庭户成员要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及时申报各种变动情况;《约定书由各设区市公安局制发,在《约定书上要公示公安派出所、分(县)公安局及市公安局联系电话。
五、并户、分户
第十一条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契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分家手续且有书面证明材料的;
(三)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分户需提供分户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及上述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十二条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由公安派出所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直接办理分户或迁出手续,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
第十三条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办理并户手续。办理并户手续的,还需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到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