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护理费多少
1、标准: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相应比例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月标准1887.5元(暂定);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月标准1510元(暂定);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月标准1132.5元(暂定)。
2、要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