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2017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产【2015】466号(2017年)
第一条《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食药监食产【2015】166号)(2017年)
第一条自2016年2月1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领、更正、社会公告、信息管理等全部审批环节,省局不再承担此项许可审批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2017年)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号)(2017年)
主要职责第二条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年)(2017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