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征求了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4)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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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企业的申请,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
无。
无。
1、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uto CAD 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2、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