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温馨提醒:如果现在所持的《居民身份证与被遗失的驾驶证记载的姓名和证号同时发生变化,还应该携带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变更证明,姓名和证号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不需要提供变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