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离婚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有《社会保障卡》的也同时带上)、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
4、各自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