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受理。
2、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处室审核。
3、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窗口办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生活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