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二)占用、挖掘公路: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7.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
8.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9.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六)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
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