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的形式复杂,而联营合同的也内容也不尽一致。一般来说以为了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联合、联营的较多,因此,联营合同按经济内容划分,大致可分为:生产协作型、生产科研型、技术联营型、技术合作型、技术扩散型、技工贸联营型、工贸联营型、资金联营型、产销联营型,等 联营的形式复杂,而联营合同的也内容也不尽一致。一般来说以为了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联合、联营的较多,因此,联营合同按经济内容划分,大致可分为:生产协作型、生产科研型、技术联营型、技术合作型、技术扩散型、技工贸联营型、工贸联营型、资金联营型、产销联营型,等等。
法人型联营,亦称紧密联营或有限责任联营, 是按责任方式划分的一种,与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相对的。此种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合成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活动的,具有独立财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联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常设机构、企业负责人、企业章程等等);
2)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独立的预算;
3)能以自己(新成立的经济实体)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国家机关核准或登记。
以上四个条件共同构成法人型联营的特征,缺一条件就构不成法人型实体,就不能独立的对外开展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