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1.经营者本人签署;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3.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1.内地居民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件:A、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B、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注:现已不需提交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的身份核证文件。);3.澳门居民身份证件:A、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B、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4.台湾居民身份证件:A、台湾居民身份证;B、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
1.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2.《委托代理人证明》由经营者本人签署;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本人签字。
三、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