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向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申领驾驶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经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取得临时牌证。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第三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第十七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五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二)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
(四)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
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驾驶证;(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
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一)申请注销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第二章登记注册
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
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
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