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1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3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器材配置情况、场所平面布置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