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户口怎么注销
死亡注销:公民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申报死亡登记,注销其常住户口。
1、设定依据:依据新公通〔2013〕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八条规定。
2、申请条件:公民实际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办理材料:
(1)持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2)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由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警务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3)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4)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4、办理地点:
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5、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死亡注销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
二、其他事项
1、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2、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5、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死亡公民暂住地的出租人、旅店管理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亡公民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注销常住户口。
无法查明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6、办理死亡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死亡地点、时间、原因等有关情况,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