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倾销立案调查是属于裁定,由商务部作出决定立案调查后,依据调查结果裁定是否属于倾销行为。
《反倾销条例》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需要审查下列事项:
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2、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4、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5、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确定进口产品在我国倾销,并构成损害了的话,那么可以由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
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
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
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
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
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