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的商业信誉进行侵犯,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权、商品声誉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仅关系到经营者在市场上的形象,而且直接关系到其经济利益,影响其市场竞争力的高低。所以,对于侵犯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刑法规定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的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新闻媒介等,捏造与散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实践中,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造谣中伤,低毁竞争对手;歪曲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形象;含沙射影,贬低他人商品,标榜自己商品,等等。只要是捏造并散布了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的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本罪。应当明确,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单位实施的。当然,并不一定非要指名道姓,只要从捏造的虚伪的事实中能够推断出被损害的人或者单位是谁,就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目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泄愤、排挤竞争对手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