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a)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b)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c)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d)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办理材料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提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盖申请单位公章属公司的提供。
提供港口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的产权证明,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盖申请单位公章。
或措施。内容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提供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名册,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模、范围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盖申请单位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