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路南区丹凤路12号唐山市民服务中心a区。
办理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九 号、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11条、《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冀建质安函〔2019〕117号)第1.7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