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怎么办异地身份证怎么办理港澳通行证
(一)身份证
办理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申请人须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丢失补领的,须提供证件丢失的书面报告)以及相应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的试点单位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制证发放周期暂定为《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60日。
1、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申请人须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丢失补领的,须提供证件丢失的书面报告)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应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的试点单位办理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2、申请时领取方式选择为“受理机关领取”的,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同户成年直系亲属凭居民户口簿、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属换证的要交回旧证。
申请时领取方式选择为“邮寄”(邮寄地址应为福建省内)的,公安机关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申请人委托代领证件和邮寄收证的,应在收到证件1个月内持证件到省内就近的派出所进行证件核验,属换证的要交回旧证。
3、通过审核后,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有效期满换领的,缴纳工本费20元/证,证件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完成申请手续。
(二)港澳通行证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首次办证、换补发证件时,表格及制证用照片请本人到办证现场免费采集,或是通过“翼拍照”平台照相后凭回执前来办理。再次签注者表格相片可自行提供近期证件照。
2.申请人户籍地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居(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一年(含)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登记备案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报备的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报备的人员,金融、教育、卫生等系统报备的人员)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在居住地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证明,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4.在读学生由就读学校的保卫或者负责学生工作部门出具在居(暂)住地就读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期满、页满、资料变更等换证及损坏补证须提交复印件。
6.遗失、损坏补证须提供本人出具的具体经过说明并写明申请补办。
二、港澳通行证办理条件
福建省户籍居民(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在厦门连续暂住满一年(含)以上,可就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经本人向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