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1号)
第九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4)有在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失业登记由本人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非农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1、收件: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经办服务机构收下材料或者获取政务服务网申报数据。
2、受理: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入受理。
3、办结:经办服务机构作出是否登记成功的决定。
4、送达:当场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