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不属于信访范围的,告知其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
(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信访指的是人民群众、代表人以及集体组织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走访的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具体情况,投诉、建议以及意见。
通过信访方式维权的是除去法院诉讼维权的另一种方法。有关部门针对信访而设置了具体实施方法,主张归属地管理、划分等级负责;主管部门负责信访事件。同时还成立了信访办公室,所有信访事件都要经过信访办筛选再递交给上层领导。信访的最大特色是可以逐级信访,但不可以越级上访。
由于中国政权的结构非常复杂且特殊,虽然是中央集权制度。但是中央也只是仅仅管制省部级别,其余还是划分到地方上去一级一级去处理。政府鼓励信访是建立在归属地就地解决、按照等级制度以及主管人主管事的原则来处理,这就构成了上文提到的逐级处理与越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