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
2、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3、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二级残疾证可以享受不核定家庭收入上浮20%的全额低保,每年约5000元左右;可以办理免费公交乘车卡;可以享受子女或本人大,中专上学补贴,每人每年约800元;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1、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安装单位凭其残疾证件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2、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达不到2000元的,凭残疾证件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经国税部门核准后,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凭残疾证件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4、残疾人凭残疾证件可免费进入博物馆,文化馆,公园等场所。
5、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和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学校,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1、学费减免:《条例》第五十一条: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2、生活补贴:这方面的规定地方差异比较大,各地区都有自己的细则,不过大体上都有规定残疾人或者是残疾人的子女在上学的时候,根据困难程度可以申请每月数百元不等的生活补贴。
比如厦门市在普通幼儿园就读的残疾儿童每生每月补助500元,小学、初中、高中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补助500元,特校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500元。盲校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2000元。大专段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5000元,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补助2500元;本科段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6000元,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研究生段(含硕士、博士)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6000元,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以下举例:
浙江省,《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减免标准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进行补助,学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长春市,对在长春市定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学习的残疾儿童(本地区)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用于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最多可连续资助三年)。对考入高等院校的家庭困难的残疾人每年实施扶残助学金补贴。其中:本科3000元,大专2000元,中专1000元;对贫困残疾人子女考入高等院校的,采取一次性补贴办法,其中本科3000元,大专2000元,中专1000元。高中生一次性资助1000元。